第4條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院環境保護署擔任之。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襄助之,均兼任。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環境保護署及各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