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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資訊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首次接獲書面通知核定為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收受通知後二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二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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