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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4條

長照機構法人之管理及監督,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但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如有跨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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