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長照機構歇業或停業時,對長照服務使用者應予以適當之轉介或安置;無法轉介或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轉介安置,長照機構應予配合。長照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為適當之轉介或安置時,地方主管機關得強制之。接受轉介之長照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