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執行單位對於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及其收入,應設專責單位負責管理及運用,並建置管理及運用機制。本部得視前項執行單位就研發成果管理及其收入運用之情形,要求執行單位改善其管理及運用機制。第一項管理及運用,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及確保研發成果於國內外權利之維護管理。二、授權、讓與及收益之運用管理。三、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與會計處理。四、委任、信託、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