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科技計畫之範圍如下:一、本部編列預算自行辦理者。二、本部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者:(一)本部編列預算補助執行單位與產業界共同出資辦理者。(二)本部與產業界共同出資辦理者。(三)本部與產業界共同出資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者。(四)本部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企業、法人或團體補助或委託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