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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非國有研發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自行或依申請,要求執行單位將其研發成果授權他人,或於必要時收歸國有:一、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其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合理期間無正當理由未有效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及其收入;或曾有申請人於該期間內以合理之商業條件請求授權,未能達成協議。
二、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其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其管理及運用方式妨害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情節重大。
三、收歸國有可增進國家重大利益。
本部依前項規定處理前,應通知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其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限期三個月內為必要之說明;屆期未說明者,本部得逕為處理。
本部依第一項規定將研發成果授權他人實施時,被授權人應支付合理對價予該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
本部依第一項規定將研發成果授權他人實施或收歸國有者,其行使之要件及程序,應以書面契約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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