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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國有研發成果之運用者,應將其收入百分之六十繳交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其由本部運用者,百分之四十分配予研發成果創作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非由本部運用者,百分之四十分配予研發成果創作人及執行單位。
本部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資助所產生國有研發成果之收入,應依資助機關之規定比率上繳資助機關,另歸屬本部之收入,百分之四十分配予研發成果創作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後,餘額繳交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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