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其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報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一、研發成果商品化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二、經執行單位公告後一定期間,無國內業者願意製造銷售。三、本部為因應產業緊急狀況或國家安全等因素,有製造銷售之必要。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應自行評估其研發成果價值,並納入成本估算。前項研發成果收入應依第三十條規定繳交本部,或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