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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執行單位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報本部同意後,得將其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
執行單位應與前項受讓人約定依本辦法之規定管理、運用其研發成果,且其收入,應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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