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執行單位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報本部同意後,得將其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執行單位應與前項受讓人約定依本辦法之規定管理、運用其研發成果,且其收入,應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