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各醫療機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本基金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醫療機構作業基金以各該醫療機構為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