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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公益信託成立後,信託行為有當初不能預見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由受託人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一、申請書。
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
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
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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