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