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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歇業或解散時,應於一個月前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機構內現有身心障礙者安置計畫及日期,報主管機關許可。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除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處理外,應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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