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歇業或解散時,應於一個月前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機構內現有身心障礙者安置計畫及日期,報主管機關許可。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除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處理外,應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