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具下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業務計畫書。二、年度預算書。三、工作人員名冊。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業務執行書。二、年度決算。三、人事概況。私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得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命負責人辦理。第一項機構為財團法人或法人附設者,並應另行檢具下列文件:一、每月捐款目錄及徵信說明。二、董(理)事會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