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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一、全國性老人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老人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服務之發展、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老人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老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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