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一、收入: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委辦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股利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附屬作業組織收入及其他收入。二、支出:業務支出、行政管理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附屬作業組織支出及其他支出。前項經費預算之編製,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