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依來院就診病人之需求,提供下列服務:一、營養或飲食衛教。二、戒菸或戒檳榔計畫及職業暴露等防癌衛教和介入計畫。三、配合政府癌症篩檢政策,主動提供院內就診民眾、家屬及社區癌症篩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