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接受精子或卵子捐贈施行人工生殖,應分別申請妻方或夫方之直系血親與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之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之親等關聯資料證明。但受術夫妻應申請親屬資料證明之一方為外籍人士,取得親等關聯資料證明確有困難時,得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二),詳述理由,並由受術夫妻親自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