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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菸品成分、添加物及排放物之檢測,應依標準檢驗主管機關公告或國際通用之標準檢測方法檢測之;無前述檢測方法者,依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以下稱業者)採用之方法檢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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