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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法應申報之菸品排放物如下:一、尼古丁(Nicotine/freenicotine)。
二、焦油(Tar)。
三、一氧化碳(Carbonmonoxide)。
四、苯并芘(benzo[α]pyrene)。
五、苯(benzene)六、甲醛(formaldehyde)。
七、氰化氫(hydrogencyanide)。
應依菸品品項申報前項排放物於每支菸品之平均重量。
紙菸以外之菸品得免為第一項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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