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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應申報之菸品成分如下:一、菸草種類、菸草重量。
二、捲紙之原料、印刷油墨及接著劑。
三、濾嘴之原料、印刷油墨、接著劑及活性碳含量。
四、其他化學成分。
(一)尼古丁(Nicotine/freenicotine)。
(二)重金屬〈砷As,鎘Cd,鉻Cr,鉛Pb,汞Hg,鎳Ni及硒Se〉。
(三)亞硝胺【N-亞硝基降菸鹼(NNN)、4-甲基亞硝胺-1-3-啶基-1-丁酮(NNK)、N-亞硝基新菸鹼(NAT)和N-亞硝基新菸草鹼(NAB)】。
應依菸品品項申報前項成分於每支菸品之平均重量;同時應申報化學成分之檢測方法。
紙菸以外之菸品得免為第一項第四款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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