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紙菸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限制如下:一、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每支之尼古丁,不得超過一點二毫克;每支之焦油,不得超過十二毫克。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後,每支之尼古丁,不得超過一毫克;每支之焦油,不得超過十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