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紙菸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限制如下:一、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每支之尼古丁,不得超過一點二毫克;每支之焦油,不得超過十二毫克。
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後,每支之尼古丁,不得超過一毫克;每支之焦油,不得超過十毫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