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二條附圖,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