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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製造或輸入之菸品,於本辦法施行後,應依本辦法規定標示或以標籤黏貼本辦法規定之標示後,始得展示或販賣。
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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