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於菸品容器上標示每支紙菸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
但無法依第八條規定檢測尼古丁、焦油含量之紙菸以外之菸品,應標示「本菸品燃燒後含尼古丁及焦油」。
前項含量標示以毫克為單位。
尼古丁含量,標示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焦油含量,標示至個位數;且其數據不得逾第八條檢測方法所允許之誤差範圍。
前項標示之末位數,均以其次一位依四捨五入法為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