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菸品展示方式如下:一、菸品展示應距離地面一點三公尺以上,且距離結帳櫃檯二公尺以上。但於服務人員之櫃檯後方為菸品展示者,不在此限。二、同一販賣場所之菸品展示總面積不得超過二平方公尺。三、同一品項之菸品展示,以所販賣最小單位菸品之最大表面為限。四、菸品展示以不正對販賣場所外之不特定人為限。但菸品展示正面距場所外部二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五、所展示菸品容器之健康警示應使消費者能清楚辨識。營業面積小於六平方公尺或為固定式攤販之販賣場所,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