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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吸菸室之獨立空調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專用連接至室外空間之進氣與排氣管線,且與任何其他室內空間、空調或通風系統之設備不相通連。
二、室內壓力相對於外部氣壓需為負壓,且達○.八一六毫米水柱(八Pascal)以上。
三、室內通風量,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每小時三十立方公尺,且每小時需提供該室內吸菸室體積十倍以上之新鮮空氣。
四、室內排煙口,應距離該建築物及其他建築物之出入口或任何依法不得吸菸之區域五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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