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傳播媒體報導油症或油症患者時,不得有下列情事:一、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二、與事實不符或足以使人產生歧視或偏見之敘述。三、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揭露姓名、影像、住(居)所或就學(業)地點。四、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揭露別名或俗稱等足以推斷其身分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