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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服務之對象如下:一、依本法第七條醫事人員報告得知罕見疾病之病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發現具有罕見遺傳疾病缺陷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罕見遺傳疾病缺陷,指罕見疾病病人具有源自親代之異常基因,或自身之基因突變,致有遺傳後續世代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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