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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
三、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
四、光線充足。
五、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
六、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
七、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
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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