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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機構應確保其人員、設施及設備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機構於許可效期內,因施術醫師或技術員離職或有其他因素致不能執行業務時,應停止辦理人工生殖業務。
機構違反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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