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一、本人之國民身分證;無國民身分證之外籍人士,其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之證明文件。二、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申請表(如附件一或附件二)。三、前條所定親等關聯資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