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0條

個案報告表之任何修正,應記錄其修正日期及修正原因,且不得覆蓋原先之紀錄。
前項規定,適用於書面資料與電子資料之修正。
試驗主持人應指定代表記錄個案報告表之修正,且修正內容應經試驗主持人同意。
試驗主持人應保留修正紀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