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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3

第三條原料與半製品之規格與分析方法:一原料與半製品應檢附原廠規格。
(一)特性描述-用以製造體外診斷試劑最終形式的任何原料與半製品均應有明確之敘述,包括化學構造、一級和次單位結構(primaryandsubunitstructure)、分子量、分子式、名稱、抗體種類/亞型(antibodyclass/subcla-ss),及針對其特性進行鑑別、效價、特異性、純度、安定性、一致性等之分析測試結果。
1物理化學試驗(1)依實際需要選擇下列適當項目分析之:a.胺基酸分析;b.氮端與碳端之胺基酸序列;c.完整胺基酸序列;d.胜圖譜/酵素水解圖譜;e.雙硫鍵鍵結的測定;f.SDS-PAGE(包括還原及非還原條件);g.等電點聚焦電泳;h.傳統與高效液相層析,如逆相(reverse-phase)、分子篩(sizeexclusion)、離子交換(ion-exchange)等;i質譜儀圖譜;j.測定蛋白質之去胺基(deaminated)、被氧化(o-xidized)、斷裂(clipped)和聚集(aggregated)形式或其他變異物,如胺基酸置換(substitutions)、併接(adducts)/衍生物;k.測定非專一性宿主蛋白、DNA與試劑之殘餘量;l.免疫化學分析;m.負荷菌與內毒素之定量;n.抗體中和反應;o.凝血反應;p.抑制凝血反應試驗;q.抗體氮含量(2)對於轉譯後修飾作用(post-translationalmodifi-cation),如醣化作用,以及與其他物質如蛋白質、酵素、放射性核種或化學藥品等形成衍生物質,其物理化學特性也應予以敘述,包括衍生或結合之程度、未修飾原料之含量、游離物質(例如酵素、蛋白質、放射性核種等)之去除、以及經修飾原料之安定性。
(3)所有的測試方法應有完整的敘述以及結果,包括色層分析圖、SDS-PAGE或膠體電泳的原始照片、光譜等之資料。
2原料之活性應敘述並提供每一種原料以體外(必要時活體)測試效價、特異性、活性結果及相關規格。
所使用之每一種分析應予敘述,包括所用的方法與標準品、試驗過程、組間與組內分析的變異性、線性分析及可接受之範圍。
(二)規格與分析方法:1原料與半製品之規格及測試應詳述放行測試(releasetesting)之規格及分析方法、有效期限之制定、運送條件及原料與半製品之鑑別、純度、強度及/或效價、特異性、批次間一致性等規格與檢驗方法。
若為非公定書之檢驗方法,應予確效以證實其合適性。
2不純物必要時應提供不純物包括原料與半製品蛋白質是否變異(如斷裂、聚集、去胺與氧化)與其他不純物(如製程中試劑和細胞培養成分等)之分析資料。
二對照標準品/血清組:(一)對照標準品:如使用國際對照標準品,須檢附該標準品之規格與分析成績書。
若無對照標準品,可自行建立廠內一級對照標準品(in-house,primaryreferencestandard),但須檢附該標準品之特性、規格與分析成績書。
(二)廠內工作標準品:廠內工作對照標準品(workingrefer-encestandards)須檢附其製備、特性、規格、測試、更新與分析成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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