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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受託者於辦理認證工作時所獲得之資料及檢驗機構提供之認證資料,應至少保存十五年;與認證工作相關之各項文件、資料,應永久保存。
受託者於委託關係終止時,應將前項保存之文件、資料,交付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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