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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藥物樣品申請數量,以實際需要量為限。
但申請供改進技術、特定展覽或示範之醫療器材樣品,除特殊情形外,同一型號以一部(個)為限。
依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除準用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處方藥品不得超過處方箋之合理用量。
二、非處方藥品於六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
除特殊需要,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外,每次數量不得超過十二瓶或軟管類十二支或總量一千二百顆。
三、醫療器材儀器同一型號以一部為限,屬耗材或衛生材料類者,不得超過六個月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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