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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藥物製造業者經檢查所見缺失,應依檢查機關核發之檢查報告或有關文件,於期限內改善並檢送改善報告。
執行檢查之機關得視受檢查業者之違規情節,或於受檢查業者逾期未改善或其改善報告仍有缺失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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