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公開其所為之藥物核准審查報告摘要,及持有、保管藥商申請藥物查驗登記所檢附之下列資料。但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所檢附之營業秘密資料,應保密之:一、藥物成分及仿單。二、臨床試驗計畫摘要。三、藥品風險管理計畫及藥物安全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