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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藥物製造或輸入業者為辦理第三級回收藥物之驗章,應填具驗章申請書,送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前項驗章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藥物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藥物之品名、規格及藥物許可證字號。
三、藥物之批號或序號等識別資料及編號。
四、回收藥物於國內製造或輸入之總量及銷售與庫存量。
五、辦理驗章之原因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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