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輸入、輸出、販賣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品。二、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或受託藥商,製造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品。三、違反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