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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輸入、輸出、販賣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品。
二、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或受託藥商,製造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品。
三、違反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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