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食品衛生、營養、分子生物、醫學、毒理、農業、法律等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聘兼之。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遴聘兼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