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殘留容許量係「指標性殘留物質(markerresidue)」之含量,包括該藥物原體及與該藥物殘留量具明顯關係之代謝產物。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