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受託機構於完成檢驗後,應出具檢驗報告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其先以電子方式傳送檢驗結果。前項檢驗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受託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二、主管機關名稱、地址及委託檢驗單號碼。三、食品檢體物理性狀之描述、識別標記、收受日期及執行檢驗日期。四、檢驗設備名稱、檢驗方法及檢驗結果。五、報告日期及受託機構負責人之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