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依第四條辦理委託檢驗,受指定者或參與甄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交主管機關:一、執行委託計畫書。二、機構及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三、機構簡介。四、檢驗場所配置圖。五、申請接受委託檢驗之項目及其相關檢驗設備、數量、規格、性能之說明。六、檢驗作業管控程序及品質保證措施之說明。七、符合國際標準組織相關條款規範之證明。八、機構之會計及稽核制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