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受託機構應置符合下列資格之人員: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院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食品、醫藥或化學等相關科系所畢業,受有相關檢驗專業訓練,並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工作資歷之檢驗部門主管。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院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食品、醫藥或化學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並曾受相關訓練之檢驗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