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經營中式餐飲之餐飲業,於本準則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其烹調從業人員之中餐烹調技術士證持證比率規定如下:一、觀光旅館之餐廳:百分之八十。二、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三、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百分之七十。四、承攬筵席之餐廳:百分之七十。五、外燴飲食業:百分之七十。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百分之六十。七、伙食包作業:百分之六十。八、自助餐飲業: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