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屠宰場內畜禽屠宰及分切之衛生查核,由農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運送過程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於交付食品業者後之衛生查核,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食品業者所持有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第二項衛生查核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